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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第五,求解第五种中药名字是什么其他的是菊花黄芪白术麦冬 甘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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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解第五种中药名字是什么其他的是菊花黄芪白术麦冬 甘草

菊花,黄芪,白术,麦冬 ,黄芩,甘草。

中草药第五

2,中药天然药物第5类的概念是什么对临床研究有何要求

第五类: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是指国家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一类或数类成份组成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其有效部位含量应占提取物的50%以上。临床研究资料:临床试验资料综述、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临床研究者手册、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临床试验报告。更细内容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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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药中 哪5种药越陈越好 我知道4种 想知道第5种 是什么 陈皮 吴茱萸

橘子叶
可能是人参吧。
枳壳 胆南星不是,天南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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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元璋为何对痴迷于研究中草药的第五子朱最为失望

只是因为朱元璋觉得他不务正业而已,在古代,一位高官的儿子要不就从士,要不就从武,当时医生的虽然很重要,但地位还是不够高,也不是上层人愿意去做的活,当时医生最好的出路,还是进宫做御医,给贵人们看病,几乎也没有什么自由的时间。朱元璋是一个很勤奋的皇帝,每日早起晚睡看奏章,他希望自己能带动自己的孩子们多勤奋一点关心天下关心国家社会,但事与愿违。而且一般学中草药在古代也是要学很久才出师的,不然像很多电视剧电影里为啥中医都是中老年人形象,等到学成,人的最好的一段时光就已经过去了。很多时候,学医也是苦差活,朱元璋可能也觉得他就算是痴迷中草药,可是没有又知道他并没有什么天分,所以很失望。还有就是,有的时候对一个人的失望也不一定是因为他做了什么事,也可能是因为这个第五子性格失望的原因,因为从政需要一定的口才,甚至文采,要会写会读书,也需要一定的开放的性格,而第五子有些自闭,只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只想学自己想学的,却不学自己应该学的。朱元璋认为这个第五子手无缚鸡之力又不愿意从文,非要去学医这一点可能感到非常失望,有时候最重要的还是沟通,古人比较矜持内向,对于朱元璋,这个第五子可能还对他处于叛逆的阶段,所以失望是不可避免的。

5,中药大道第五宝哪里能买到

我只是知道中药大道第五宝是养肝宝,网上应该有吧~~~你在淘宝呀什么的找找看!大道八宝:一宝(补肾宝)二宝(养肺宝)三宝(补心宝)四宝(平肝宝) 五宝(养肝宝)六宝(滋肾宝)七宝(清净宝)八宝(健脾宝)

6,中草药五倍子有什么功效

功能与主治:敛肺降火,涩肠止泻,敛汗止血,收湿敛疮。用于肺虚久咳,肺热痰嗽,久泻久痢,盗汗,消渴,便血痔血,外伤出血,痈肿疮毒,皮肤湿烂。 用法与用量:3~6g;外用适量。 贮藏:置通风干燥处,防压。 临床应用: 1、治倒睫毛(《中草药外治验方选》):五倍子15克,大白及9克。上2药分别碾成极细末再和匀,用糯米粉或炼蜂蜜少许调成糊状,涂敷于眼皮上,待干。 2、独珍膏(《普济方》):治软硬疖,诸热毒疱疮。五倍子,炒焦为末,油调,纸花贴。一方水调涂,仍入麻油数点。 3、治手脚皲裂(《福建中医药》):五倍子10克,紫草5克,共研为细粉,撒于皲裂周围肤上,外用胶布贴住。 4、治消渴饮水(《世臣得效方》):五倍子为末,水服2~3克,日二服。

7,中药五行

  五脏.心、肝,脾、肺、肾   五味:辛、甘、酸、苦、咸   火,木 土 金 水   -----------------------   食物疗法在对疾病的治疗中处于重要的地位,食物可代替药物,但药物却不能替代食物。民以食为天,维持人体正常代谢功能的水谷精微源于食物之中,这是人体基本的原始功能。人们以为药物是创造健康的先驱,而容易忽视人体健康与疾病的预防,是可以经由人体基本的原始功能中,即食物疗法的自我调节功能中获取。保持人体健康最贵重的资本,就是人体对疾病的自我调节功能延续,这是一种自然规律,违背这种规律,就容易导致疾病的产生,破坏体内五脏六腑或各器官组织间的阴阳平衡。   人之饮食,各有适味。五脏各主其味:肝主酸,脾主甘,心主苦,肺主辛,肾主咸。肝虚血枯者,喜酸味,因酸能补肝;脾虚者,喜甘(类甜味)味,因甘能补脾;心火重者,喜苦味,因苦能泄火;肺虚有寒者,喜辛味(如辣椒、生姜、大葱、花椒等),因辛能宣肺去寒;肾虚者,喜咸味,因咸能滋肾。   胃是五脏六腑中的一个营养汇聚的地方,一切饮食都要进入胃中,“胃为水谷之海”,五脏六腑都要禀受胃所消化的精微,才能维持正常的活动机能。五味归属于五脏,都是因它不同的属性而各有所归。五脏又与五官有直按联系,《灵枢·营气篇》曰:“肺气通于鼻,肺和则鼻能知臭香矣;心气通于舌,心和则舌能知五味矣;肝气通于目,肝和则目能辩五色矣;脾气通于口,脾和则口能知五谷矣;肾气通于耳,肾和则耳能闻五音 矣”。由此可见,据其所好之味,便可测知其病。运用易经八卦之理,重视食物疗法的自我调节功能,对不同体质、不同环境状态下的人们, 合理调节饮食, 同样可达到防病、健身、祛病、延年益寿之目的。

8,商标第5类的中药成药是指什么意思

中成药是指用中药制成的药。具体应用中分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医学上的用的,一种是广义的日常生活中用的。一种是狭义的中成药,它主要指由中药材按一定治病原则配方制成、随时可以取用的现成药品,如中成药中的各种丸剂、散剂、冲剂、酒剂、酊剂、膏剂等等,这便是生活中人们常说的中成药;另一种是广义的中成药,它除包括狭义中成药的概念外,还包括一切经过炮制加工而成的草药药材。狭义中成药所指的各种成药,均为现成可用,适应急需,存贮方便的中药。相对于中药药材而言,成药治病省了中药煎剂所必要的煎煮时间,更因其能随身携带,不需煎煮等一应器具,故而使用十分方便。由于中成药多为经过一定特殊加工浓缩而成的制成品,故其每次需用量远远少于中药煎剂,而且成药已几乎消除了中药煎剂服用时特有异味等的不良刺激,因而在服药反应上,也较易被大众所接受。当然,狭义中成药也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主要表现在成药成分组成、药量配比的一成不变上。由于配方既定,药已制成,故而成药往往不能像煎剂方药那样表现得灵活多变,随症加减,这使成药的实际应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中成药(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patent prescription)是以中草药为原料,经制剂加工制成各种不同剂型的中药制品,包括丸、散、膏、丹各种剂型。是我国历代医药学家经过千百年医疗实践创造、总结的有效方剂的精华。《中成药》杂志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中成药信息站出版的国家级期刊,月刊,国内外公开发行。 中成药是指用中药制成的药。具体应用中分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医学上的用的,一种是广义的日常生活中用的。 一种是狭义的中成药,它主要指由中药材按一定治病原则配方制成、随时可以取用的现成药品,如中成药中的各种丸剂、散剂、冲剂、酒剂、酊剂、膏剂等等,这便是生活中人们常说的中成药;另一种是广义的中成药,它除包括狭义中成药的概念外,还包括一切经过炮制加工而成的草药药材。 狭义中成药所指的各种成药,均为现成可用,适应急需,存贮方便的中药。相对于中药药材而言,成药治病省了中药煎剂所必要的煎煮时间,更因其能随身携带,不需煎煮等一应器具,故而使用十分方便。由于中成药多为经过一定特殊加工浓缩而成的制成品,故其每次需用量远远少于中药煎剂,而且成药已几乎消除了中药煎剂服用时特有异味等的不良刺激,因而在服药反应上,也较易被大众所接受。 当然,狭义中成药也是有一定缺陷的,这主要表现在成药成分组成、药量配比的一成不变上。由于配方既定,药已制成,故而成药往往不能像煎剂方药那样表现得灵活多变,随症加减,这使成药的实际应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9,关于第五类中药新药的问题

http://www.chinaorg.cn 中国机构网   2007年12月18日 13时19分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20504 【实施日期】 19920901 1992年5月4日卫生部发布,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分类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 新的中药制剂; 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 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 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 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 四、审批和再次转让 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 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 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 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 5.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为正式标准前,不得再次转让。 6.研制单位如需再次申请转让,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副本。一个副本只能转让一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的同时,应在副本上注明“该药已转让给×××生产单位”字样。 五、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释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新 药审批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 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和命名 第四条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和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 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 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 名称。 第三章 新药的研究 第六条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七条 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研制新药工艺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物理、化学性能,纯度及检验 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处方、剂量、剂型、生物利用度 、稳定性等,并提出药品质量标准草案。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 第八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即临床药理研究)前,必须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一),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 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 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 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 抄报卫生部备案。 新药的临床研究经批准后在卫生部或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九条 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 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条 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临床医院对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要积极予以承 担,临床研究负责单位要组织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 性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临床 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见附件六、七)。 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 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 临床试验:一期临床可在10~30例之间;二期临床一般应不少于300例 (其主要病种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 求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周期。少 见病种所需病例数可视情况而定。 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 计学要求而定。 第五章 新药的审批和生产 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二),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 、四),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 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可按第十三 条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 此证书(副本)向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 (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第一、二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两年,批准文号为“ 卫药试字 号”,试产品仅限供应医疗单位使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药特药商 店零售。其他各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 号”。 第十六条 新药在试产期内,生产单位要继续考察药品质量和稳定性,原临床 试验单位要继续观察新药的疗效和毒副作用,药检部门要经常抽验检查,发现问题 要及时报告。如有严重毒副作用或疗效不确者,卫生部可停止其试产、销售和使用 。 第十七条 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汇总有关方面的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 局)转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逾期不报者取消原批准文号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新药的研究、生产、临床、检验、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出具伪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或生产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二十条 预防用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的新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药品研究、生产单位研制的军用特需新药的 审批规定,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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