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西药品中草药费用个人负担20另外80不在收取中草药方剂封顶2,关于中药的政策3,中草药加价率的最新规定4,我国对中医药的政策5,国家对中医的新政策6,国家对药食两用的中药有哪些规定7,申报中药一类新药按照规定要提供哪些资料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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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药品中草药费用个人负担20另外80不在收取中草药方剂封顶
中草药方剂封顶5元没这规定,80%是医保支付,20%自付
2,关于中药的政策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2009年5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医药(民族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3,中草药加价率的最新规定
你好!搜一下:中草药加价率的最新规定如有疑问,请追问。
4,我国对中医药的政策
2007年3月21日,科技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纲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①“纲要”重申了中医药在我国的战略地位。提出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满足时代发展和民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是历史赋予的责任。②提出了中医药创新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科技创新支撑中医药现代化发展,不断提高中医药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巩固和加强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重点突破中医药传承和医学及生命科学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争取成为中国科技走向世界的突破口之一;促进东西方医学优势互补、相互融合,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医药学奠定基础;应用全球科技资源推进中医药国际化进程,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人类卫生保健事业做出新贡献。③提出要建立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要基本完成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的构建,制订一批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基础标准;建立多语种的中医药名词术语译释规范,中医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中医药疗效和安全性评价与再评价标准,中药材、中药饮片、提取物及制剂的质量标准,中药生产和质量管理规范等主要技术标准;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评价和市场准入标准体系,最终形成国际认可的中医药标准规范体系。④提出要加大投入和进行扶持。国家和地方加大中医药科技经费投入,协调用好农业、林业、生态、扶贫、外贸、产业发展等有关项目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增加研究开发的投入,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和国际合作资金,形成支持中医药创新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制定若干鼓励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法规,推动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标准规范的建立与完善,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和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建立成果、信息管理和推广、共享机制;制定积极的人才政策,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吸引跨学科人才和海内外人才,建设一支多学科、跨领域、产学研、海内外结合的人才队伍。 中医药是什么: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综上问题所述,我国对中医药的新政策如上所示,建议中医药相关者在继承发扬中医药优势特色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5,国家对中医的新政策
我国已经启动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中医治未病试点开设,以健康文化为基础,健康管理为核心,健康保险为保证的三位一体的金模式,为探索深化治未病健康工程打下了基础,在这基础上继续运用多种方式运作,努力构建具有中医特色的医疗预防与保健养生的体系。
6,国家对药食两用的中药有哪些规定
近日,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针对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经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闽卫药[1999]632号),以药管市(2000)1号作出如下批复: 在药材中,卫生部曾分两次公布过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目录。对普通商店、副食店及在农贸市场中经营这些品种的经营户,不需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以药品经营的名义和形式从事上述品种经营的,必须依据《药品管理法》获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卫生部新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有8种:蒲公英、淡竹叶、胖大海、金银花、余甘子、葛根、鱼腥草。 卫生部曾公布的两批名单有69种:八角茴香、刀豆、姜(生姜、干姜)、枣(大枣、酸枣、黑枣)、山药、山楂、小茴香、木瓜、龙眼肉(桂圆)白扁豆、百合、花椒、芡实、赤小豆、佛手、青果、杏仁(甜、苦)、昆布、桃仁、莲子、桑椹、榧子、淡豆鼓、黑芝麻、蜂蜜莴苣、薏苡仁枸杞子、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菊花、藿香、沙棘、郁李仁、白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香、火麻仁、桔红、茯苓、香薷、红花、紫苏、麦芽、黄芥子、鲜白茅根、荷叶、桑叶、鸡内金、马齿苋、鲜芦根。
7,申报中药一类新药按照规定要提供哪些资料
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工艺验证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13.化学成份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16.样品检验报告书。
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9.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0.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依赖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根据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25.遗传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根据申报资料具体要求)
28.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临床试验资料:
29.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30.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
31.临床研究者手册。
32.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3.临床试验报告。
8,国家药监局对民间中药方有哪些新政策我朋友有一个治愈癣病的发明
中药的配方、偏方、古方申请专利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和其他申请发明专利的流程大概是一样的,只是需要注意几点与其他不同。 1、自己准备交底资料; 新药(中药制剂)申请生产申报资料 ①生产用药品原料(药材)和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品及资料(留作初审单位审核用)。 ②药品的稳定性试验资料、结论和该药品使用期限的有关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③连续生产的样品至少3批(中试产品)及其质量检验和卫生标准检验报告书(样品每批数量至少应为全检需要量的3倍)。 ④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整理的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临床报告等资料。 ⑤药品包装材料的性能、规格及标签的设计样稿和说明。产品使用(试用)说明书样稿,包括药品名称、规格、主要组分(成分)、中医药理论或基础实验阐述、功能与主治、用法和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贮藏、使用期限、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特殊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志必须在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明显表示。从第一类至第五类新药(制剂)要求申报以上全部资料。 2、专利申请前检索 专利申请前,最好进行检索,以便确定哪些发明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如果待申请的内容在检索到的专利文献或者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已有记载,则有可能影响申请的授权前景。此外,即使没有文献记载,如果他人能够确定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会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3、自己准备申请文件或委托代理机构准备申请文件; 结合交底资料检索后,认为该技术或药品具有专利所要具备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则可着手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4、将申请文件递交给国家专利局,拿到受理通知书,确认申请日和申请号 5、自申请日起大概4-6个月,通过初审并公开 6、进入实质审查,专利局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需要写答复意见 7、如果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会发授权通知书,通知缴纳授权登记费和年费 8、缴费授权登记费和年费后大概2个月拿到证书。 整个过程大概1年半时间
9,关于第五类中药新药的问题
http://www.chinaorg.cn 中国机构网 2007年12月18日 13时19分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19920504 【实施日期】 19920901 1992年5月4日卫生部发布,1992年9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分类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 新的中药制剂; 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 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 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 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 四、审批和再次转让 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 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 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 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 5.已经批准生产的新药,在标准未转为正式标准前,不得再次转让。 6.研制单位如需再次申请转让,应按有关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副本。一个副本只能转让一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的同时,应在副本上注明“该药已转让给×××生产单位”字样。 五、本规定修改及解释权属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其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解释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关于新
药审批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
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和命名
第四条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和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
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 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
名称。
第三章 新药的研究
第六条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第七条 新药研究的内容,包括工艺路线、质量标准、临床前药理及临床研究
。研制单位在研制新药工艺的同时,必须研究该药的物理、化学性能,纯度及检验
方法,药理、毒理、动物药代动力学,临床药理,处方、剂量、剂型、生物利用度
、稳定性等,并提出药品质量标准草案。
第四章 新药的临床
第八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新药在进行临床研究(即临床药理研究)前,必须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一),根据中、西新药的不同
类别,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四)。凡属第一、二、三类新药及第四、
五类新药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计划生育药品,由卫生厅(局)
初审后转报卫生部审批。其他第四、五类新药申请临床研究由卫生厅(局)审批,
抄报卫生部备案。
新药的临床研究经批准后在卫生部或卫生厅(局)指定的医院进行。
第九条 新药申请临床研究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研制单位要与卫生
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签订临床研究合同,免费提供药品(包括对照用药品),并承
担临床研究所需费用。
第十条 被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临床医院对新药的临床研究任务要积极予以承
担,临床研究负责单位要组织制订临床研究计划,在临床研究结束后,写出有科学
性的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新药的临床研究,按照新药分类,分为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临床
试验一般分3期进行,临床验证可不分期(见附件六、七)。
第一、二、三类新药进行临床试验,第四、五类新药进行临床验证。
每一种新药的临床研究医院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二条 新药临床研究的病例数:
临床试验:一期临床可在10~30例之间;二期临床一般应不少于300例
(其主要病种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计学要
求而定。避孕药应不少于1000例,每例观察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经周期。少
见病种所需病例数可视情况而定。
临床验证:一般应不少于100例。必须另设对照组,其病例数根据专业和统
计学要求而定。
第五章 新药的审批和生产
第十三条 研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如需生产,必须向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申请(见附件二),报送有关资料及样品(见附件三
、四),经审查同意后转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批准,发给“新药证书”及批准
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新药一律不得生产。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生产条件的研究单位,在新药临床研究结束后可按第十三
条规定申请“新药证书”,并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接受技术转让的生产单位可凭
此证书(副本)向卫生厅(局)提出生产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经检验合格由卫生厅
(局)转报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十五条 第一、二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试生产,试产期两年,批准文号为“
卫药试字 号”,试产品仅限供应医疗单位使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药特药商
店零售。其他各类新药批准后一律为正式生产,批准文号为“卫药准字 号”。
第十六条 新药在试产期内,生产单位要继续考察药品质量和稳定性,原临床
试验单位要继续观察新药的疗效和毒副作用,药检部门要经常抽验检查,发现问题
要及时报告。如有严重毒副作用或疗效不确者,卫生部可停止其试产、销售和使用
。
第十七条 新药试产期满,生产单位要按照第十六条的要求,汇总有关方面的
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转为正式生产的报告,由卫生厅(
局)转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并发给正式生产的批准文号。逾期不报者取消原批准文号
。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凡新药的研究、生产、临床、检验、审批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
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出具伪证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
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制单位在申请新药临床或生产时,应按规定交纳审批费。
第二十条 预防用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的新制品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药品研究、生产单位研制的军用特需新药的
审批规定,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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